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咸政发〔2007〕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各企事业单位,驻咸各部队:
《咸阳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依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七日
咸阳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试 行)
(根据1995年4月5日咸阳市人民政府发布的
《咸阳市地热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地热资源管理,科学勘查、合理开发和保护地热资源,保障地热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热资源是指在我国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地壳表面以下一定深度内具备现实或潜在开发利用价值的已勘查和待勘查的地热能、地热流体及其伴生有用组份的总和。地热资源一般以通过开发温度在25℃以上(含25℃)的地热流体得到有效利用。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地热资源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地热资源属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咸阳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与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咸阳市地热资源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热办)承担。
第五条 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热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勘查、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必须在市政府批准实施的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指导下进行。地热资源开采权原则上以市场方式配置,实行统一管理,合理布局,综合开发利用。
第七条 地热采矿权申请及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开发地热的单位向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热办)提交申请报告书、综合开发利用方案及拟井平面位置图(比例尺1:2000)等相关资料。
(2)可行性研究。在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热办)受理申请,并经实地考察后,由申请开发地热的单位持批准文件,委托具有地热勘查资质的单位进行实地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热办)会同地热开发单位组织专家评审。
(3)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评审通过后,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热办)根据全市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专家评审意见,向申请开发地热的单位下达批复文件,并与其签订《地热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责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