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向市质监局申请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加工、包装、贮存场所,保持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一定距离。
(二)有与所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敷料、洗涤、采光、采光、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废水处理、垃圾、废物贮存等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有原料提取、纯化等预处理工艺的,必须有与生产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原料预处理设备或设施。
(三)有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规章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向市质监局申请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需符合以下材料:
1、应当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企业有与生产的食品数量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敷料等设备;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有原料提取、纯化等预处理工艺的,必须有与生产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原料预处理设备或设施。
3、有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规章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4、正规的设备布置和工艺流程。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向市质监局申请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
2、企业代码证,企业负责人身份证;
3、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企业质量管理文件一份,企业标准文本;
4、HACCP体系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