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登记取消婚姻限制,取消登记对象是否结婚的限制条件。此次主要修订了以下四方面内容:
1、取消登记对象是否结婚的限制条件,将“夫妻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更改为“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该条目还详细提到:“公民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生育前未登记的,可在生育后补登。”
2、取消办理生育登记时生育数量的限制,明确“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
3、简化了生育登记的要求 ,规定网上办理生育登记时,可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调取身份证或有效证件电子证照的,不再上传身份证明材料。
4、增加了信息共享的要求,如增加了“婚育一件事”一次办、生育登记信息共享、电子证照共享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