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宿制学校的建设标准对寄宿场所、房屋建筑筑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国家和有关办学条件标准,提出了切合实际的具体指标要求,如在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上,小学不小于13.13 ㎡,初中不小于15.31 ㎡;小学、初中生均宿舍建筑面积不小于 5 ㎡,生均居室使用面积不小于 3 ㎡,保证一人一床,消除大通铺现象;教职工宿舍(教师周转房)应为带卫生间的成套单元房,建设标准为每套建筑面积 35 ㎡。
学校应配备有音乐、美术、劳动技术、体育活动室、多媒体教室等专用教室,有图书室(含藏书室、阅览室)、卫生室、心理健康室、综合档案室等公共用房,确保专任教师每人一台教学用计算机、学生计算机拥有量至少达到生机比 8:1且有一间以上能满足1人1机教学需要的计算机教室。
基本的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严重不足、有 D 级危房、因标准化寄宿制学校建设负债、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学校将被认定为不达标。
寄宿制学校的建设标准 扩展
配备满足学校师生用餐需求的食堂;初中宿舍面积每生不低于4.5平方米、小学每生不低于4平方米;学校要建有藏书室、阅览室,规模较大学校建有图书馆